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且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并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管理人的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应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
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应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归集、采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信息,并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价格、交通、税务、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事登记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按要求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第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会员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协助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集、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和从业状况信息;
(二)守信信息:符合《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区级以上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表彰奖励信息。
(三)失信信息:符合《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
(四)提示信息:服务项目信息和企业经营财务信息。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所有服务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信息:企业经营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的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填报其企业的基础信息和提示信息;填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从市级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从区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获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统一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
第十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中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的基础信息和提示信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形成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保存。
第十一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中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守信信息;
(三)失信信息;
(四)提示信息中服务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标注相应的信息产生单位。
第十二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期间相关商事登记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物业服务企业为服务项目提供服务期间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的名称、地址、物业类型、建筑物面积的信息;
(三)守信信息有有效期的,公开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公开**信息被取消之日;
(四)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但可以查询。
第十三条 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倡业主选聘守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对其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不公开其表彰奖励等守信信息。
表彰奖励等守信信息是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产生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公开;表彰奖励等守信信息是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不公开。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不公开守信信息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处理意见书,并告知同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信息处理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再公开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产生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一)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超过公开期限仍在公开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主动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产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应当在相关的服务项目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产生失信信息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物业服务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或者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在物业服务企业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信息处理意见书的,可以在企业失信信息中标注信用修复情况,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前停止公示。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填报或者未按时更新企业的基础信息、提示信息等相关信息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履行职责的范围查询、共享或者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或者违反规定删除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三)泄露依法不得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穗建规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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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1〕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力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标杆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任务
(三)梳理证明事项
**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条件,掌握现有证明事项,做到底子清、数据准、情况明,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市政府办事事项证明材料由实施该项目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梳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银行等公共服务单位证明事项梳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四)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2.形式审查事项;3.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承诺的条件、标准、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作出判断。**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各行政机关、各区镇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由市司法局进行梳理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后公布,并根据证明事项设定依据的废止、修改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因工作实际需要,各行政机关、各区镇确需在省级清单外增加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的,应当经过风险评估并征得苏州、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将拟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上报昆山市人民政府,由昆山市人民政府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再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五)规范工作流程
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按照便民**的原则,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落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求,科学规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相关行政事项办事指南,并按照政务服务要求及时更新。各行政机关要在本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六)制作格式文本
按照**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煳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惩戒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按照省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执行,确需新增、修改或者删除有关格式文本内容的,相关部门应当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七)完善承诺机制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八)强化承诺核查
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九)健全信用管理
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形成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在线平台以及信用昆山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依规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纠错守信,创造约束有度宽松有序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十)强化风险防范
各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直接涉及国家**、国家秘密、公共**、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区镇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告知、承诺、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杜绝监管真空。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十一)推动数据共享
各行政机关、各区镇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20号),《苏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9﹞57号)和《关于推进数字政府市域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委办发﹝2020﹞33号)等文件要求,及时解决各行政机关之间、各行政机关与区镇之间政务、信用等信息资源共享不畅的问题,扎实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接入昆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各行政机关负责编制和维护本机关提供的信息资源,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政机关、各区镇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区域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责任人,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负责科室和人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及时掌握省级、苏州市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加强对区镇有关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十三)开展培训宣传
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十四)鼓励改革创新
各行政机关、各区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镇)
(十五)强化督促检查
各行政机关、各区镇要把**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要将**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查考核,优化改革成果,让企业和群众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感。(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各区镇)
', 0, 0, CAST(N'2021-08-13T16:30:10.547'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6:30:10.547' AS DateTime), 0, 126, 0, 0, N'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473, 72, 1820, N'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N'', CAST(N'2021-08-13T16:30:42.000' AS DateTime), N'', N'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N'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N'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N'/Upload/website/72/image/2021/08/13/6376447328698437085547917.jpg', N'', N'', N'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关于对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政府部门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于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联系人:李胜后、刘宏宇
电 话:0451-51522899、51522199
传 真:0451-51522111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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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sysjcx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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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国家发改委和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以及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抓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以信用撬动金融资源,建立健全“以信获贷、以贷促信”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信贷投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切实利用信用信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信易贷”工作落地生效,提高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依托“**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易贷平台”),充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为银行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提供决策参考。通过展示各金融机构“信易贷”产品,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搭建银企互信桥梁,扩大“信易贷”规模,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工作任务
(一)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并发布金融产品
**信易贷平台已开通廊坊站点(网址:https://www.celoan.cn/?city=Langfang),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负责业务对接的客户经理,尽快入驻**信易贷平台。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快“信易贷”类金融产品的优化升级和开发创新,梳理产品介绍、准入条件、提交材料等,优化服务措施,简化办理流程,并在**信易贷平台发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行业类、供应链类专项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对接成功率、时效性和覆盖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线下对接、线上审批。要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授信在**“信易贷”平台审批,确保提升“信易贷”平台授信笔数和融资额度。(主办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5月底前完成)组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入驻“信易贷”平台,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引导企业入驻平台并发布需求
引导域内企业入驻平台,6月底前完成域内注册企业的30%,年底前完成60%。在此基础上,将经营状况良好、有真实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纳入“白名单”,在“信易贷”平台廊坊站注册,按规定签署信用承诺书,逐级上报到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经信用筛查后,批量推荐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企业可自主选择信贷产品或提出融资需求。(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工商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推荐本级企业入驻平台)
(三)加强特定数据的归集应用
加强对社保、纳税、水电燃气、公积金、仓储物流等特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并探索加强对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应用。(主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线上线下银企对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报的融资需求,主动对接企业,开展贷前审查、贷款审批等,在信贷审批手续、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惠或优先措施,加大免抵押免担保支持力度,及时发放“信易贷”信用贷款。(主办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协办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直有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组织各类线下银企对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培养熟悉“信易贷”产品和业务流程的信贷专员,利用各类线下融资对接开展产品宣传讲解,提高中小微企业对“信易贷”产品的接触率。(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五)探索建立“信易贷”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一是梳理我市现有的中小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并嫁接到信易贷平台廊坊站。(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做好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提振全市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信心和积极性。(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协办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三是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用足用活各级支持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再贷款再贴现措施,积极回应央行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并下调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增加信贷供给,以更优惠的利率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降低融资成本。(主办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协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是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等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落实好相关融资担保降低费率政策,针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主办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五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多元化风险缓释政策,探索设立由政府部门牵头,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主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从金融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个维度开展“信易贷”工作专项评价,有序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一是推动入驻“信易贷”平台的各类金融机构完善“敢贷、愿贷、能贷”的内部信用类贷款考核方式,增加贷款户数和信用类融资占比考核权重。将金融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参考内容之一,每月对银行业机构授信总额、业务办理笔数、信用贷款占比等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工作成效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考核评价参考依据。(主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办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是加大对各县(市、区)“信易贷”工作的督导力度,建立“周督导、月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入驻企业数、授信笔数、放款笔数、放款金额等关键数据进行汇总通报,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主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建立健全反欺诈风控制度
建立“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反欺诈风控制度。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恶意逃废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外,依照《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列入涉金融领域黑名单,实施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主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办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凝聚共识,充分认识推进“信易贷”工作对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积极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和协调沟通机制,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商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的作用,努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充分要发挥职能作用,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实施,定期总结工作成效。会同廊坊银保监管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工作机制的建立、银行业机构“信易贷”工作的督促、引导和工作评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易贷”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托网点、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及时推介“信易贷”金融产品和配套支持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流程,滚动播放信易贷平台企业用户注册视频,在柜台摆放信易贷平台宣传页。(主办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二是对全市范围“信易贷”产品进行排查梳理,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员熟悉产品和业务流程,利用各类线下融资对接会开展产品宣传讲解。(主办单位: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三是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银企对接成果和典型案例,扩大信易贷工作影响力和参与度。(主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是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市民服务大厅等办事窗口摆放信易贷平台宣传页,提升企业和市民知晓度。(主办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0, 0, CAST(N'2021-08-13T16:31:09.293'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6:31:09.293' AS DateTime), 0, 198, 0, 0, N'廊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475, 72, 1820, N'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N'', CAST(N'2021-08-13T16:31:33.000' AS DateTime), N'', N'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N'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N'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N'', N'', N'', N'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章?总则
**条?为了加强人社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记录归集、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用人单位信用信息。
第三条?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四条?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在市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第五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由市、区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记录,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路径归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不得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经授权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主要依据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价,一般分为四个等级: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
第九条?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被确定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且未被撤销的,评价为A+级(优秀):
(一)依法保障职工权益,近60个月无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注重人文关怀,企业凝聚力较强。
确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相关信息由评定部门评价、记录,并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市级信用平台归集共享。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未被发现有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的,评价为A级(良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但能及时纠正,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评价为B级(一般)。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近一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较差):
(一)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调整,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对A+级(优秀)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于日常巡视检查;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职业培训、人才、社保、劳动关系等政策支持;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对A级(良好)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请人社领域行政许可时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服务;
(二)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对B级(一般)用人单位适当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对因违反人社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被评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列为日常监管**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
(三)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规,约谈情况应当记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
对因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被评价为C级(较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免费查询自身信用信息。其中,劳动保障信用等级信息也可以到市、区人社行政部门申请查询。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认为自身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和信用等级评价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社行政部门或公共信用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条?市人社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直接提出或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转办的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如需向相关部门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异议申请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后的信息记录推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为C级的用人单位,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对已纠正违法行为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评价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由市社保中心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对经人社行政部门或政务服务部门批准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23年4月30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9号)同时废止。
', 0, 0, CAST(N'2021-08-13T16:31:33.903'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6:31:33.903' AS DateTime), 0, 157, 0, 0, N'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476, 72, 1820, N'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N'', CAST(N'2021-08-13T16:32:03.000' AS DateTime), N'', N'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N'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N'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N'', N'', N'', N'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信用办,各相关信用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发改委 人民银行 **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规范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信用报告”),逐步推动信用报告及其评价结果在全省互认互用,更好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全省信用服务市场,省信用办在部分设区市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印发给各地试行。
', 0, 0, CAST(N'2021-08-13T16:32:03.687'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6:32:03.687' AS DateTime), 0, 151, 0, 0, N'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477, 72, 1820, N'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N'', CAST(N'2021-08-13T16:32:32.000' AS DateTime), N'', N'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N'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N'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N'', N'', N'', N'
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2021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不断规范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着力加强**领域信用建设,全力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助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创“诚信兰州”。
现就2021年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点:
一、强化政策支撑,健全信用制度体系
(一)**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兰州实际,不断完善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体系。
(二)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依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
(三)认真编制“十四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科学编制《兰州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十四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
(四)统一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19〕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新规范要求,尽快研究编制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三清单”(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为依法依规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及联合奖惩等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
(五)建立健全信用工作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城市信用监测、联合奖惩案例报送等**工作的日常督促和排名机制。结合各成员单位工作特点,建立差别化信用工作考核制度及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逐步实施全市信用工作“清单化”管理制度,提高信用工作组织效率。
二、优化平台功能,提高信用信息质量
(六)持续优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功能,提升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数据的归集、存储和处理能力。完善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治理、数据开放、权限管理和**管理功能,提供信用风险预警等大数据分析服务。
(七)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依托兰州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部门业务系统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打通信用信息横向归集渠道。
(八)加强特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兰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全市水、电、燃气、仓储物流等4类特定信用信息,并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建立健全全市特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九)加大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推进公安、市场监管、**生产、住建、交通、水利、法院、文旅、医疗、税务、生态环境等多个涉信**领域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提高信用信息数量和质量。
(十)加快**人群信用信息资源库建设。加大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加快推动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导游、职业医师、金融从业人员等**人群信用信息资源库建设,加强**人群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共享。
(十一)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转码工作。探索建立重错码纠错处理长效机制。加快代码存量换证工作,做好增量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回传及公示工作,提高重错码纠正率、降低我市重错码率。
(十二)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双公示”制度,提高“双公示”信息质量。涉及“双公示”工作的区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双公示”工作,严格按照“双公示”数据报送格式,按时全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做到“全覆盖、零遗漏”,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切实提高信息公示及时率和准确率。
(十三)扎实推进信用修复工作。重视失信主体权益修复,严格遵照程序开展信用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公开透明,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各行业部门要加大信用修复宣传力度,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提醒失信主体按规定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主动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同时加大工作人员信用修复业务培训力度,在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十四)优化完善信用修复流程。参照“信用中国”网站线上信用修复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在“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开通线上信用修复功能,为企业开通线上提交材料、线上审核、线上修复的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实现“不见面”信用修复,为企业发展经营创造良好条件。
(十五)合力提高异议申诉受理效率。建立健全我市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处理机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报送信息质量负有主体责任,负责确保信息填报正确无误、辨别异议申诉内容真伪、更新上报正确数据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异议申诉信息后,应**时间核实异议申诉信息真伪,及时更新报送正确数据,并形成书面情况说明,确保异议申诉信息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完善监管制度,加大信用监管力度
(十六)规范事前信用承诺。**落实《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39号)《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兰信用办〔2020〕21号)要求,持续推行政务服务承诺,鼓励市场主体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并依托“信用中国(甘肃兰州)”网站信用承诺专栏向社会公开。
(十七)加强事中信用监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兰信用办〔2021〕1号)要求,切实提升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积极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八)强化事后联合奖惩。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加快构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负责督促失信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各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和退出,实现红黑名单在线查询和联合奖惩信息共享共用,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警示、惩戒体系。
四、聚焦**领域,拓宽信用应用领域
(十九)着力推进“信易贷”取得成效。组织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入驻“兰州信易贷”平台。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多元化的“信易贷”风险缓释措施,探索设立专项风险缓释基金或风险补偿金。
(二十)大力推动“信易+”场景创新。各行业部门牵头,结合本行业特色及工作实际,积极创新“信易+”信用惠民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文化旅游、交通出行、道路停车、肉菜追溯、借阅服务等领域不断探索,推动出台更多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措施,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因信获利、以信为荣”。
(二十一)**推行信用报告应用。大力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金扶持、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做到“逢报必查、逢办必查”。
(二十二)深入开展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开展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防范工作,建立政府机构失信治理长效机制,将治理情况纳入各区县、部门年终考核,确保治理工作**“清零”。
(二十三)大力开展**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明委〔2020〕6号)要求,**推进**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做好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10个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按时报送进展情况。
(二十四)着力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全力推动落实“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分别建立全市“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台账,通过集中公示、**约谈、信用承诺、**监管、信用修复、跟踪检查等措施,确保2021年6月前,全市“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达到80%,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达到90%;2021年底前,全市两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均达到100%,实现台账“清零”。
(二十五)切实开展**民生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归集公示工作。各区县、相关行业部门认真梳理本行业、本辖区内养老、托育、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领域违法失信信息,每月定期推送**市信用办,并做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转交的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线索核实工作,确保**民生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公示。
(二十六)培育发展信用服务行业。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行业、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信用建设创新
(二十七)持续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持续推进“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解读政策文件、普及信用知识、发布信用工作动态,有计划、有步骤、有**地开展宣传,引导树立“讲诚实、重信用、守规则”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二十八)加快培育信用示范典型。围绕信用承诺、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开展本部门本行业信用建设示范典型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提炼、交流信用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在全市更多行业、更多领域复制推广。
(二十九)大力组织信用领域培训。开展多形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深入细致向各类信用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信用主体树立诚信意识,重视信用修复工作,让信用主体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十)积极创建诚信示范街道(乡镇)。各区县及时总结2020年创建经验成果,研究制定2021年创建方案,着力创建具有地域特色的诚信街区、诚信乡镇和诚信示范园区。
(三十一)学习借鉴城市优秀经验。各区县、行业部门要主动学习借鉴其他城市信用工作开展优秀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本区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0, 0, CAST(N'2021-08-13T16:32:32.280'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6:32:32.280' AS DateTime), 0, 131, 0, 0, N'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478, 72, 1820, N'延安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N'', CAST(N'2021-08-13T16:32:57.000' AS DateTime), N'', N'延安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N'延安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N'延安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N'', N'', N'', N'
2021年是我市**依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严格落实国家、全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的总体原则,以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抓手,进一步规范信用制度,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健全约束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加强**领域信用建设,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健康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
(一)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作用,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联通、齐抓共管的信用工作格局。科学编制《延安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探索组建延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库,研究建立信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负责)
(二)规范开展失信约束和信用修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流程和机制,依法依规扎实推进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三)积极创建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指标,稳步提高全市信用监测水平,加快提升子长市信用指数排名。支持宝塔区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示范创建,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街道)示范点的创建和评定。按照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要求,**提升信用延安建设水平,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二、依法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服务体系
(四)提升信用应用服务水平。推进行业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陕西延安)网站功能,推动与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数据交换、“大数据+监管”等平台自动化互联共享水平。落实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加强信息数据**防护。探索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应用范围,积极推动融资担保公司、保理公司等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金融办、延安银监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五)**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全省双公示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量公示和共享相关信息,实现“双公示”信息迟报、漏报和瞒报情况全部清零。建立信息共享按期通报机制,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市委网信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三、依法提升信用监管能力
(六)**推广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推广市场主体事前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探索建立信用承诺、示诺、践诺、监诺的全闭环监管机制。(市委网信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七)不断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积极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在交通、卫生、环保等行业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工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机制,扩大事中事后监管覆盖范围,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八)依法推进失信惩戒。在国家明确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推进失信被执行人领域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域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及时公布失信惩戒信息。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健全监测和大数据风险预警机制,重视舆情监测分析,提升异议和投诉处理能力,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中院、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九)深入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信用服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推行信用服务机构公示承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针对部分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现象及恶意失信主体开展集中整治。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核实清理。(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中院、市税务局,各县(市、区)负责)
(十)培育信用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行业、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取得资质备案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合作,多渠道、广维度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初步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公信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创新研发专业化、特色化的征信产品与服务,推动信用评级产品在政务领域的应用,促进征信和评级市场高质量发展。(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四、依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十一)拓展信用惠民场景应用。持续推进“信易批”“信易管”“信易惠”“信易租”等“信易+”应用,探索“信易游”“信易行”“互联网+信用+教育”“互联网+信用+医疗”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和信用服务产品,切实推动守信激励在各领域落地生根。(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审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文旅局、**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南泥湾管委会负责)
(十二)推进信用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快推动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持续完善和推广延安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延安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有效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现状。引导大型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系统和金融机构对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线上融资总量。(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三)助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探索对全市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乡镇(街道)等**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持续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工作,对相关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不断完善政务诚信档案建设。(市委组织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招商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十四)着力改善民生提高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共享工作,积极为金融机构、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和信用信息服务。推动**民生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在互联网经济、科研、家政、养老、幼托、中介、消费服务等**领域积极探索信息应用路径和信用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市级农户信用信息平台,持续推进农村地区信用评定,不断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探索组建诚信宣讲团,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信用延安 共享文明”“诚信建设万里行”等系列活动,充分发挥信用中国(陕西延安)网站等宣传主阵地作用,解读信用政策法规。探索组建诚信义务监督员和宣传员队伍,建立完善诚信建设社会监督机制。选树一批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延安模范、身边好人等典型,加强青少年、企业家、**职业人群诚信教育,将诚信建设贯穿公民道德建设、青年志愿服务等全过程。组织开展信用服务应用、信用修复等业务培训,提高业务人员能力水平。(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延安中支、市委文明办、团市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负责)
', 0, 0, CAST(N'2021-08-13T16:32:57.483'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6:32:57.483' AS DateTime), 0, 163, 0, 0, N'延安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580, 72, 1819, N'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N'', CAST(N'2021-08-13T18:25:21.000' AS DateTime), N'', N'**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N'**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N'**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N'', N'', N'', N'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以及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第七条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省、省辖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守法履约,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诚信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
第十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项目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数据代码、数据名称、数据格式、提供单位、主体类型、信息性质、共享属性、覆盖范围、更新周期和信息项等要素。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
(四)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五)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的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不得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场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目录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标准规范。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梳理、编制市场信用信息目录,并报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市场信用信息目录依法记录、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自身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对收到的社会信用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
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方式披露。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共享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方式披露。
经信用主体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社会信用信息,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时尚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信用主体下列信息为失信信息: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补偿的信息;
(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
(四)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经依法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共享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根据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共享社会信用信息。共享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及省级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职责:
(一)建立信息**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
(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
(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会同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履行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的需要,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拟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等。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七)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生产、消防**、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故意侵犯**,非法集资,组织传销,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社会治理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误导诱导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证券期货及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严重违背教育和科研诚信的行为。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作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学术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和研究结论,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项目和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七)通过网络、报刊、信函等方式,诋毁、破坏他人声誉、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市场主体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九)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社会保障等严重失信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前款规定行为可以作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国家机关除采取第三十二条惩戒措施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
(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四)限制高消费;
(五)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六)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七)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信用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社会公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有效期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结合相关信用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信用主体退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对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三十九条 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设定信息系统操作权限,操作过程留痕可查,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及网络**等级保护要求,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主体有权免费查询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有权每年从归集、采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二次自身的信用报告。提供信用报告应当注明信用信息的使用、查询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的,原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撤销并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撤销该失信信息。
第四十三条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一个工作日内修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未转为档案保存的,信用主体有权要求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十五条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并确保信息**,不得非法传播、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 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培育、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八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制度,实施分类管理。
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从事信用评级、信用咨询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信用数据服务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整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妨碍国家**、公共**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
第七章 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守信教育,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诚信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并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十七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开展信用等级分类、信用评价、信用风险提示和预警监测。
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评估机构、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中介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诚信教育,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可以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违背承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社区、农村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报送、查询等制度。
第六十条 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已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审批、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用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在精神文明创建、评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的诚信创建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树立诚信典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和普及社会信用知识,褒扬诚实守信的**典型,弘扬诚信文化。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诚信教育发展规划,在全社会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未履行记录、报送、归集、共享和披露社会信用信息职责;
(三)未根据履职需要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报告;
(四)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五)未履行异议信息处理、失信信息撤销、信用修复职责;
(六)未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七)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未履行保障信息**职责;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九)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有关部门未予以处分的,由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依法提请监察机关予以政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不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六)拒绝、阻碍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七)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八条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三**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和使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0, 0, CAST(N'2021-08-13T18:25:21.377' AS DateTime), CAST(N'2021-08-13T18:25:21.377' AS DateTime), 0, 218, 0, 0, N'**条 为了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INSERT [dbo].[Site_News] ([newsid], [siteid], [lanmuid], [title], [zuozhe], [timetitle], [laiyuan], [seotitle], [keywords], [description], [newsimg], [imgalt], [imgtitle], [context], [state], [sort], [addtime], [updatetime], [hot], [reads], [praise], [fraction], [jianjie]) VALUES (3705, 72, 1819, N'关于开展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N'', CAST(N'2021-09-06T00:00:00.000' AS DateTime), N'', N'关于开展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N'', N'', N'', N'', N'', N'
关于开展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企业等经营主体中积极组织好“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等活动,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增强其诚信守法意识,保持信用建设工作的**性,决定开展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时间范围
自2020年1月**2020年12月的信用建设情况。
二、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1.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管理情况(含信用管理师培训计划);
2.产品质量、合同履约、纳税、还贷偿债信用状况;
3.劳动保障信用状况;
4.**生产及环境保护信用状况(限生产制造类企业)。
三、年度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年度考核采用自核与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
**阶段,由各单位自审自评,撰写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年度考核报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送省信用建设促进会。
第二阶段,在单位自核的基础上,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适时组织抽评。
第三阶段,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通过”和“未通过”。对未通过的单位给予三个月改进工作时间。到时仍不能通过的将取消“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称号,并在“信用河南网”(www.xyhnw.com)向社会公告。
四、年度考核的工作要求
望各信用建设示范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本单位加强信用建设、提升信用管理的契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五、对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不断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六、联系方式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7号景峰**中心2512室
联 系 人:张双双 宋静
电 话:0371-65930128 65930638
传 真:0371-65930128
电子邮箱:xyhnw@163.com
网 址:www.xyhnw.com
河 南 省 信 用 建 设 促 进 会
河南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